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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矿山救护组织和装备
发布日期:2009-09-11

 1。矿山救护组织的组成
  矿山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理总指挥部,总指挥部由矿业总公司总经理或矿长担任,由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部门的人员以及总工程师组成。事故现场还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汇报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应由熟悉现场情况的副矿长或救护队长担任。
  2。矿山救护组织的职责分工
  矿长或总公司总经理,是处理重大灾害事故的总指挥。职责是根据本矿的《预案》及现场实际情况,在总工程师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矿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助手,在矿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制订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
  总公司总工程师,参加指挥部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事故。负责调度事故矿以外的其他矿支持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及物资。
  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并由指定的副矿长负责签发抢险救灾的入井许可证。
  矿副总工程师,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救灾技术工作。
  救护队队长,根据总指挥和现场指挥的命令,负责实施救护队员的行动计划,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援救和事故抢险。
  安全科长,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进行监督,对人井人员的控制实行监督。
  生产科长,按矿长的命令做好科室协调工作。
  机电科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制度,保证其正常运行,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救或安装机电设施,确保通讯畅通。
  通风段长,根据矿长的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工作制度。掌握通风机工况及井下风量情况,完成必要的抢险救灾通风工程,执行通风有关措施。
  地质测量科长,负责准备好必要的图纸和资料。
  供应科长,负责及时供给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材料。
  保卫科长,负责事故抢险中的保卫工作,维持矿山的正常秩序,设立警戒等。
  行政科长,负责对遇险人员及家属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他生活事宜。
  医院院长,负责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
  3。矿山救护装备及使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1)矿山救护组织的装备
  矿山救护组织配备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包括:
  ●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测定仪、风表、秒表、温度计、呼吸器校检仪等检测仪器仪表。
  ●惰性气体发生装置、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等灭火器材。
  ●氧气充填泵、氧气瓶、清净罐、引路绳、小铁锹、小镐、铜锤、铜顶斧和手锯、瓦刀、电工工具等救护工具。
  ●自动苏生器、担架、口对口呼吸具、保温毯、抗休克服、急救箱等器材和用品。
  (2)矿山医疗急救组织的装备
  根据《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除建立救护组织外,还应建立医疗急救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药物,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时,伤员能及时得到救治。各行业的矿山安全规程对医疗急救机构的建立都有具体要求。
  井下急救站应设在井下调度室附近的硐室内,站内必须有取暖设备、急救电话、氧气袋、担架及能为通畅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必需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地面急救站应装备复苏器、电吸引器、麻醉机、抗休克裤、充气止血带等急救器材和急救药品。矿务局医院、矿医院都应有专用急救救护车,日夜值班,不得作其他用途。车内应备有急救器材、药品箱和防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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